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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时间:2018-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城区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2016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我院2016年度收入情况如下:

财政拨款收入为13804661.77元,其他收入为5433.96元,合计为13810095.73元。上年结转结余为1517808.53元。

(二)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16年度支出情况如下:

本年共支出14682723.77元,其中行政运行(2040401)为12576718.27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0402)为2106005.5元。

其中,机关运行费执行情况如下:

办公费173050元,电费79451.89元,水费6760.8元,邮电费12283.8元,取暖费256696元,维修(护)费79803元,手续费2010元,劳务费52800元,专用材料费131382.69元,被装购置费7500元,专用燃料费5182.4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0865元。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12016年,我院在严格管理、精简办公之下,“三公经费”总支出为217381.4元,较去年同期水平降低65.8%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217381.4元。

2016年我院现共有车辆11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每辆车3.5万元的经费指标,共385000元。未超出规定标准范围。购置公务用车0台。

3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用为0元,接待0批,共接待外地客人来院或途径院就餐学习考察0批,支出相关费用0元,公务接待费为0元。

五、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我院政府采购项目计划金额为468000元,实际发生政府采购金额为450575.5元。手续完备齐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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