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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
时间:2021-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最高检《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我院积极加大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近日,四名风尘仆仆的农民工来到我院12309服务大厅,急切的心情让四名申请人说话毫无头绪。接访人员见状便仔细询问、耐心疏导,一句关怀,一杯热水,让他们坐定平静后,认真倾听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四人因为在我市某酒店装修务工期间,劳务需求方一直未结算四名申请人的劳务工资。并且经过劳动局、法院、执行局穷尽各种调查手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只能终结执行程序,四名农民工申请人的讨薪之路一时陷入无望之地,无奈之下,他们来到我院。了解情况后,我院第五检察部干警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核实。

 经过审查相关材料、深入四名申请救助人家中走访,发现四名申请人均生活在农村,靠进城打工为生,且都年过六旬,不同程度地患有疾病,目前生活都很困难。且王某某、吴某某均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李某某除自己身患疾病外,不仅要抚养多重残疾的长子,还需供次子上学,妻子又常年生病吃药。

鉴于上述情况,我院立即受理四名申请人的救助申请,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本着“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的理念,在一周内将救助金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到了四名申请人手中,愁容消散的王某某和吴某某来院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谢意。

服务群众永远在路上:我们将认真总结关于农村贫困人员及退伍军人司法救助的先进经验,积极与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做到对退役军人优先救助、联动救助、高效救助、精准救助,通过司法救助,解决退役军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帮助他们渡过生活难关,从而彰显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民生关怀和尊崇优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速递:2021年初,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司法救助是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依法解决退役军人在法律诉讼中面临的急迫困难、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当前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念界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退役军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退役军人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难、渡过难关,既彰显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民生关怀和尊崇优待,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规定,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退役军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司法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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