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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知识普及
时间:2020-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

以下情形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予以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社会组织、法人。

 

如果您或您的家属符合上述条件,有意愿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请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需求意见表》,我们会对您的情况作初步审核并对审核情况及时告知。

联系人:李检察官

       张检察官

联系电话:(0352)2022000

附:《国家司法救助需求意见表》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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