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履职中发现在御河东路西侧北环桥以南平城桥以北沿路段有长约300米、高约4米、占地约20亩的沙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而且有高约5米、占地约400平方米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亦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造成扬尘污染。我院认为:扬尘污染系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大气环境,从而影响城市居民的健康和城市生态环境。我院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并依法向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人民政府发出“城检行公建(2018)9号诉前检察建议书”, 建议乡政府加强本辖区施工工地监管,有效控制路面积尘,采取覆盖措施,有效防止尘土入路,对施工扬尘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工作协调,加大防治污染投入,切实保护大气环境,促进城市的各项建设工程实现绿色文明施工。
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政府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乡清洁办、乡住建办等部门结合《大同市平城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对该区域卫生脏源点进行排查。经核实,该地段确实存在沙堆裸露堆放现象。立即投资2万元雇佣一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对该地段垃圾和沙堆进行了推平整修,对出口用围挡进行封堵。并安排巡逻队员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治再次倾倒。
本案的办理,让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再次成为环保新力量,我们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我们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也一定能得到更好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