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势在必行,那么“捕诉合一”模式对办案有哪些影响,从案件管理部门工作者的角度认为:
1.保证多个检察办案环节间的稳定性
同一案件的捕诉环节均由同一检察官办理,对于个案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的把握具有统一性与延展性,有利于一类案件办理的均衡把握,对公安机关而言检察环节刑事办案更为稳定。
2.提升了捕后案件审查起诉办案效率
“谁捕谁诉”客观减少了捕后案件重复阅卷、事实证据审查的工作量,但更重要的是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根据后期起诉的要求,制发继续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有效的侦查引导。同时由同一检察官在捕诉环节进行延续指导,能够更好影响到公安侦查员,有助于让侦查员在捕后侦查过程中更到位地落实执行检察官的引导侦查要求。
3.强化了对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检验
“谁捕谁诉”让检察官在逮捕环节更为关注其所作决定的司法责任,重视办案风险。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后续起诉的办案压力可能影响到其作出有无逮捕必要的判断。而前期不批准逮捕但后期符合起诉条件的“不捕可诉”案件,若是证据情况发生变化的,则不影响审查逮捕环节的认定结论。但对于因执法标准、理念问题确有错误而出现的“不捕可诉”案件,检察官主体是否能及时进行自我纠错,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样因对于法律适用、执法理念的不同理解,而可能出现的符合“捕后不诉”条件的案件,是否有行之有效的发现机制,以及同案批捕检察官是否在起诉阶段具备及时修正的能力与动力,同样可能影响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