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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诉前检察建议让违法单位受到严惩
时间:2019-06-18  作者:杨英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在履行“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活动的职责中发现一单位在西墙外侧通过私设暗管将污水排入十里河河道,经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排放在河里的污水氨氮浓度值超标4.7倍,严重危害了河流水质,同时也是造成我市十里河红卫桥断面不达标的原因之一。发现这一线索后,我院民行检察部门立即向院领导和上级部门请示汇报,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围绕该单位私设暗管、污水超标排放十里河的基本情况、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行政主体及其履职情况等为调查重点,办案人员先后向该单位负责人员进行询问,并同时联系大同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配合提取水样进行水质监测。经调查核实查明,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对该区域内的环境污染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应积极履职,及时保护公共利益。

我院于4月8日,向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环境污染监督管理职责,责令违法排放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拆除私设暗管,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并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收到我院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研究,多次与我院沟通处罚办法。该局再次对违法单位检查时,该单位已将其西墙外侧私设暗管排污口封堵。4月24日经该局研究决定,拟对该单位罚款40万元,并于4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单位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于5月23日举行听证会,5月31日经局务会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罚款40万元。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我院为保护我市河流生态环境贡献了力量。

本案的办理,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作用,一方面帮助行政机关发现违法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大力激发行政机关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互利共赢、共同进步的良好局面。也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让大同的天更蓝起来,水更绿起来,人民生活的环境更美起来,是大同人民的美好期盼,更是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还河湖生态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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